针对
商标、商号等
知识产权产生冲突的问题,我们需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合理有效地协调解决:
首先,应尊重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常称之为“诚信原则”。
这一原则倡导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其商业活动中必须始终坚守诚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
欺诈、
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身利益,同时亦不能损害其他市场参及者以及整个社会的
公共利益;
其次,应坚持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当在先权利遭受在后权利的侵害时,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恢复在先权利的原始状态,或者对在先权利人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
最后,应坚决禁止混淆行为的发生。
所谓混淆行为,即指那些足以使
消费者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的行为。
根据我国《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任何申请
商标注册的行为都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同时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