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转让乃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转手方式,将不良贷款销售给第三方,从而赚取资金收入。
而购买不良贷款者得以享有对此类贷款实施追讨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不良贷款事实上已进行了流通转让,但名义上的借款人仍然保持为原先的银行债务人身份不变。
借助此种手法,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降低自身所面临的不良贷款比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