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所述:
1.对于已经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2.接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必须于七日内作出明确回应,告知申请人是否批准。
3.当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时,相关部门应向其本人公布正式消息,并且须由他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文件上亲自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针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判处较轻程度的拘役、管制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预计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因该行为而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
(3)身患重病、无法自主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安全隐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