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人在广告活动中发布
虚假信息,从而误导、
欺诈广大
消费者,对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伤害的话,那么该行为的
责任人,也就是广告商,必须依法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无法向消费者证明他们所
代理或播放的广告是出自于广告商真正的名称、具体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这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负起
赔偿责任。
而对于那些涉及影响到消费者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方面的
虚假广告活动,若因此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那么参与其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均需与广告商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
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
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