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若持卡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动机,且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及额度全额偿付所欠信用卡账款,则持卡人和发卡银行间的关系便被视为合同纠纷,并不构成刑事罪行。
在此情况下,持卡人需依照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高达五千元或以上,那么公安机关将有权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除了需要承受刑事惩罚外,还必须缴纳一笔数额较大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