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经过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并注销之后,一般情况下就无法再提出申请债权了。
若债权人未能按照既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这样的状况会被视为债权已经消灭,因此也就无法再对此提出主张。
然而,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合法清算的前提下就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从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进行清算工作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利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士提出债权主张的。
同样地,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并且股东或第三方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曾作出过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向这些股东或第三方提出债权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