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行使不安抗辩权:
借贷双方互相向对方承担了债务;
这些债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履行顺序;
并且,应该先行履行债务的那一方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已经出现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从而导致或可能会失去继续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