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被视为一种书面形式的要约。
一旦悬赏人以明确而直接的方式向公众表达了其愿意为特定行为的实施者支付报酬的意旨和意图,这便构成了初步正式的要约邀请。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广义上的要约是指某人期望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严格的基本要素:
首先,它必须具有相当具体且明确的内容,其次,它需要明确地展示出如若受要约人对此表示同意,则发出要约的人将会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