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代表事实真相与法律权威,竭力为涉嫌犯罪的被告及被告宣誓不渝地提供辩护支援,捍卫他们应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亦是法律所赋予每位辩护律师的神圣使命与应尽之职责任务。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警惕两种不良风气,首先便是部分人持有的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之所以为被告出庭辩护,即是站在罪犯一方,为其说话洗清罪名,从而对司法机构的正常办案活动形成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