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本条法律法规者,将遭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
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受到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戒。
值得强调的是,本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为独特的特殊主体,专指具备报请假释权力的司法工作者。
对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在某些司法工作者玩忽职守,对那些并不符合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授予他们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并且这种行为情节十分严重。《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