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手中的信用卡被友人未经许可使用并未予以偿还,作为持卡之人必须主动先行归还,之后再向存在过失的友人进行追偿。
无论信用卡的实际使用者为持卡者本人还是其他人士,银行始终坚持将所有责任归咎于持卡者。
因此,自持卡者将信用卡借与他人之日起,整起事件的责任便全然落在持卡者身上。
若是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不仅会引发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等额外费用,同时也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持卡者应立即独自承担起还款义务后,再向友人请求归还相关款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