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是处于刑事拘留阶段,并不必然产生所谓的“案底”。
刑事案底这一概念主要涵盖了经过法院严谨审判后,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犯罪行为背景以及整个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和最终下达的裁判结果等众多要素堆积起来构建而成的档案。
至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拘留措施,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掌管的案件在侦查进程中,当遇到法律明确规定的紧急状况发生时,临时采用的对现场正在作恶或遭受重大嫌疑的人员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种刑事拘留措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形式,它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而已,故而无法产生所谓的“案底”。
实际上,真正会留下案底仅限于已经作出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