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家庭暴力类离婚诸诉之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完成第一步骤——起草离婚起诉状;
其次,需备妥家庭暴力离婚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再者,携带先前准备妥当的两份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的原始件与复制品两份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同居已满一年以上之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立案申请,至立案室完成相应手续的办理;
此后,立案室将对该家庭暴力类离婚案进行审理,并收取相关诉讼费用,等待接下来的诉讼进展通知;
待法院正式受理此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后,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证据以及其他各项材料送达给另一方当事人;
法院还需为双方妥善安排进行开庭的具体日期,同时也需向双方发布传票,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离婚调解乃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程序,故若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离婚,则法院将组织双方展开离婚调解环节(也有可能选在庭前组织调解),甚至在开庭当日首先询问双方是否有意愿接受调解。
倘若调解成功,即向双方发放民事调解书;
如若调解无果,案件将进一步审理。
在正式开庭之际,各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均出席,法院将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并对有关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重要事宜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有可能判决允准离婚,亦可能判定不准予离婚。
通常情况下,对于首次起诉离婚而被诉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法院很可能予以驳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