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向法院提交关于提出行政诉讼的申请时,通常我们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若经过仔细审阅,发现申请符合法定要求,那么我们将欣然为您安排审理事宜;
但倘若不满足起诉所需之条件,对于此情况,我们则将做出不立案的裁决。
然而,倘若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即时判断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我们同样亦可依据实际情形当场给出相应的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