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及
厂房拆迁的情况下,应给予以下各项补偿和安置待遇:
首先,对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对于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以及暂时居住场所的安排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亦需得到补偿。
具体而言,当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不得不进行搬迁时,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以
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则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