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终止保险合同。
依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当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明确各自的权益与职责。
除非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购买某种险种,否则保险合同均由被保人自主选择购买。
此外,根据该法典的第十四条规定,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只要投保人按照约定金额缴纳了保险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而在第十五条中,除了本法典另有特殊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之外,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则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