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之间出现情感
纠纷时,可依法申请
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若双方均能够就
离婚事宜,如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的分配进行全面的协商并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以共同携带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信息、
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详实的
离婚协议前往任何一方在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倘若双方无法就上述各项事宜达成一致的看法,想要
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则有权通过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常住地址与住所并不一致,则由该人的
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司法介入。
只要经过法庭审理后,法院认为主张离婚的夫妇双方存在严重的情感裂痕,那么就会依法作出
准予离婚的裁决。
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夫妻间情感破裂的有力
证据:
(一)
重婚或与其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对配偶或
家庭成员进行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三)重复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由于情感纷争而导致
分居长达二年时间;
(五)其它能够明显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迹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