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依据: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本罪案犯侵犯的客体为当世社会秩序。
同时,使得作为一般主体的所有年满16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成为本罪名的实施者。
再者,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当事人明知自身行为将会导致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且抱有急切期待其发生的直接意图。
对比剖析:
首先,视察主观方面。
抢劫罪案犯具有的主观故意特点在于通过暴力手段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他人违心交付财物,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基于祛除寂寞无聊等不健康心理,以公开干扰社会秩序为目的之举。
其次,就客观行为这一层面来看,抢劫罪案犯的行为表现通常应为在公共场合中针对公私财物资有的、经管的或卫护的人采取及时的暴力、威吓或其它方式,让受害人在身心上遭受约束,无法抵挡或者不敢反抗,从而夺取财物或逼迫受害者自愿交付财物;
反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特色通常为无缘无故制造纷争,刻意引发意见分歧,毫不考虑随意挑衅,志在扰乱社会秩序。
再次,从所损害的客体角度研究,这两种罪行的侵害对象亦有所不同。
抢劫罪侵害的客体主要包含了公众及个人的财产权益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罪则着重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