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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纳税,法律怎样规定

独立核算性质的分支机构因限于没有独立的法定身份证明,所以并不属于能够自主独立结算的个体范畴。
该类分支机构的相关税务事项,理应与总部的财务报表合并在一起,经过整体的审查评估后进行申报。
根据中国国家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其总部在异地开设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生产及业务活动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负责从事生产和经营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被统称为“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的三十天内,递交各类所需材料并报请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手续。
而税务机关有责任在接收到申报文件的当日起,保证完成有关登记程序并且发放税务登记证书。
同时,负责工商事宜的行政管理部门也有义务定期将办理注册登记事宜、签发营业执照的详细情况,报告给税务行政机关知晓。
至于那些不在本条例第一款规定之内的纳税人,他们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及方式方法上,则只由国务院予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新修订: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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