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遭受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导致产生所谓“案底”的后果。
刑事案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其犯罪过程和细节,以及司法审判及其结果等详实材料都应存档于专门的法律文件之中。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禁,即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所采用的,由当前犯罪者或是重大嫌疑之人临时性地被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正式的刑事惩处方式,而仅仅在侦查阶段具有法律约束力,被视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故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案底”。
实际上,只有经过法庭审理并确认有罪的犯罪者,其犯罪记录才能够作为“案底”依法归档和存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