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属于非法活动。
针对此类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明确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
其中,在第七条中详述了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简称POS机)等手段,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或现金退货等形式,向信用卡持有者直接支付现金等情形,情节严重者,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对于实施该类行为且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偿还,或者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均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而当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偿还,或者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时,则应被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