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主要包含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为“对物之抗辩”,是指因票据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或因票据权利的缺失,票据债务人才得以针对任何未明确指定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其次,“对人之抗辩”则主要源于票据债务人与其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仅能向该特定债权人主张行使。《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