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乃是指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遭受不当的缩减从而威胁到债权人的权益,针对在债之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采取的旨在保卫债权的法律手段。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拥有两项法定的权利来保全他们的债权,那就是代位权及撤销权。
债的担保,则是指由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公平实现而特意制定的一种制度,通过利用第三人的信誉或者特定的财产来保障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使债权人能够顺利地行使其合法的权利。
其中,人的担保,是指借助于第三人的信誉作为担保,以此来确保债的履行。
这种担保方式被称为保证担保,它是由保证人凭借自身的信誉来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至于物的担保,则是指直接采用一定的财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形式。
物的担保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以及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