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实施非法的犯罪行为之时,仍故意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设施、通讯传输线路等技术支持,或者为了促进其业务发展而提供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在内的各项实质性协助,情节严重者构成此项罪名。
对于确有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人,其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能还需缴纳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