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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建设单位在接获竣工验收报告之际,有责任组织包括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在内的各相关单位共同启动竣工验收程序;
同时,规划、消防以及环保等相关领域的验收其实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其管理及监督权;
另外,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这仅仅是行政管理中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罢了;
然而,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查实,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之行为时,他们有权要求该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建筑工程设施并全面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最新修订: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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