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争议事项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
财产权益关系,则每一案件将收取费用在800至10000元人民币之间。
而若争议焦点涉及财产权益关系,那么案件的基本服务费将为每次1000至2000元人民币。
当争议资产标的额超出10,000元人民币时,则需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
具体来说,争议资产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人民币范围内的,收费比例应当在5%至6%;
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人民币范围内的,收费比例应当在4%至5%;
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人民币范围内的,收费比例应当在3%至4%;
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人民币范围内的,收费比例应当在2%至3%;
在10,000001元以上部分的,收费比例应在1%至2%;
对于任何超出5,000,000元人民币部分的请求,收费比例应当在0.5%至1%之间。
(二)在案件的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争议事项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财产权益关系,那么每一案件将收取费用在1500至12000元人民币之间。
然而,如果涉及到了财产权益关系,那么上述所述的基本服务费将根据
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来确定,其中的70%将成为该阶段的每次最低费用,且每次最低费用不应低于2000元人民币。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争议事项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财产权益关系,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种是作为被告方律师的代理工作,每一案件将收取费用在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之间;
另一方面,若是作为
自诉人和受害者的
诉讼代理人,其收费标准将设为每次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之间。
如果牵涉财产权益关系的话,那么立即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即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