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亦或是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到的信用卡并故意为之者;
(2)故意对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使用的情形;
(3)未经原持有人同意擅自借用其信用卡的行为;
(4)抱着
非法占有的不良企图,在规定的
信用卡透支金额或
有效期过后依旧厚颜无耻继续刷取,且经由发卡银行多次
催款后仍旧拒不还款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以侵吞他人财产作为最终目的,超越正规途径获取的信用卡使用额度,以及
逾期还款期限,而且即使遭受发卡行的善意提醒和督促还款后仍一意孤行不肯承认还款的不法行为,您所涉及到的恰是以上述第四种情况为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