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明确规定:
对因非法侵害公民生命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其赔偿金额可根据相关地区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确定,并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内据实支付。
若受害者未满16周岁,则须按其实际年龄逐年递减;
即便未成年人最小的年龄不足5年,也需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当受害者年逾60岁时,每增长一周岁便应减少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5年。
至于因侵害公民健康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额,原则上应参考对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考虑受害者年龄因素。
此外,若涉及对公民身体权的侵犯,则应对照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进行酌情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