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哺乳期内的女方,其配偶不得提出离婚要求。
然而,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根据司法实践,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此类离婚请求时,男方亦可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女性在孕期、分娩后一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余内,男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若为女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离婚,或是考虑到案件特殊性,人民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必要性而裁决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之情况下,则当另作别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