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使用仿制、
伪造或透过
欺诈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况。
其次,在已经注销的信用卡上继续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种情况就是未经授权擅自盗取并使用其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和消费。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严重的情况便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有意违反相关
法规,以获取更多资金利益为唯一目的,不惜超额或是长时间透支,即使遭到发卡行的多次催缴也不愿偿还
债务。
特别要注意,所谓“恶意透支”,既包括透支金额超出规限,又包括透支期限越过规定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