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房产,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由某一方承租且在
结婚后选择以夫妻共同财富进行购买的房产;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运转过程中,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共住房、
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以及私人拥有的房地产;
另外,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通过积累的个人财富共同购置的公共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亦在此列。
夫妻在结婚之后取得的具体如下几类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并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其一是
工资、奖金和劳务等形式的劳动收入;
其二是在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中所带来的利益和收益;
其三则是
知识产权所涵盖的各类权益及其相应的收益;
其四是
继承或是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与分配的财产;
最后一点是其他应属于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