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乃是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环节中所采取的一种约束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关于监视居住的终止,主要存在两种方式: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终止;
二是通过申请获得批准而予以终止。
以下为几种可能导致监视居住终止的情形: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之时,决定机关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或变更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其次,若决定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有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事责任的情况出现,也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委托的律师认为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可向决定机关提交解除监视居住的请求,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应予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最后,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委托的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向决定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经过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话,便可解除监视居住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