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恶意透支行为的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经法律规定,若行为人使用虚假制作的信用卡、以虚构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取得的信用卡、已失效或废弃的信用卡,乃至盗用他人的信用卡等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所涉资金金额介于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者,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界定的“数额较大”;
而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其所涉资金金额则需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方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其次,若行为人使用虚假制作的信用卡、以虚构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取得的信用卡、已失效或废弃的信用卡,乃至盗用他人的信用卡等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所涉资金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者,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界定的“数额巨大”;
而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其所涉资金金额则需在人民币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方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后,若行为人使用虚假制作的信用卡、以虚构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取得的信用卡、已失效或废弃的信用卡,乃至盗用他人的信用卡等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所涉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者,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界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而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其所涉资金金额则需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方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