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
减刑原则上适用于那些于法院裁决之中被处以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之罪行,且在执行
刑罚过程中确实有表达自省和改过之意向或是有功于社会建设者。
换言之,只要被判
处罚金者在刑罚之过程中有体现出积极的悔过或者有贡献于社会后,其个人刑罚便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减轻。《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