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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拆迁补偿标准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4-27 09:05:13 已帮助29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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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拆迁补偿标准
1.砖瓦结构建筑每平方米价格为2,400元人民币;
具有捣制或预制混凝土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价格定为2,800元人民币;
构建楼房(至少两层以上)的每平方米定价则为3,300元人民币;
对于地上及地下附着物的使用,将执行等价补偿原则;
同时,对于异地安置的市民,政府会发放每户2万元的额外补贴费用(此项包含宅基地、相关设施、租房费用等)。
2.根据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所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导致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场所安排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由于征收房屋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
在此基础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订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补助奖励资金。
3.被征收人有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案的权利。
若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市政府和县级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产之间的价值差额。
尤其针对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住宅拆迁任务,倘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块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作为决策方的市政府和县级政府需按照约定提供改造地块内或附近地区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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