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际,依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夫妇二人在婚姻存续期内积累的共同财产需进行对半分配。
然而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结束后,各自所获得的财产将成为私人所有物,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其中一方由于需要承担抚养子女、照顾年迈父母以及协助对方完成工作任务等诸多责任而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和牺牲,在离婚之时便有权利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也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补偿。
此外,原本属于夫妇二人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经被各自拥有,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如何进行清偿。
在离婚过程中,倘若某一方在经济上处于困境,另一方则应该从其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的援助。
具体的援助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则由当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