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当涉及网络欺诈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达到3000元至上万元人民币时,便可视为构成刑事犯罪案件范畴。
具体而言,如果在诈骗过程中涉及的公私财务价值曾达到3000元至10000元区间、30000元至100000元区间以及高达500000元之上的程度,便应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范围内,并按照“涉嫌金额较少”、“涉嫌金额巨大”和“涉嫌金额特别巨大”这三个层次进行依法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