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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对已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工程进行判定的基本准则如下:
首先,它们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规范与标准,同时经过由政府授权的相关质量检验监督机构逐项评估后,确认其为达到合格或者更为优秀的等级水平;
其次,此类工程必须拥有详尽而完备的工程技术经济数据和由各方代表共同签署的工程保修协议书,以及相关的进驻现场试运行试验报告等文件;
最后,工程保修证书也必须得到各方代表的签字认可,并且该工程还需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纸等重要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最新修订: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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