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女两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并据此签署了离婚协议,那么对于协议中任意条款的修订均须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无需遵循特定的程序与手续便可完成协议修改。
换言之,只需双方都愿意,任何调整都是可行的。
离婚协议乃是夫妇选择以协商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时,针对子女监护权、财产分配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而达成的合意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