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对于
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的市场评估价,对面临征收的房产价值予以相应的补偿。
具体而言,上述
法规中的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级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向被征收
产权主体提供以下方面的补偿权益:
首先,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
其次,由于征收导致的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最后,也是重要的一点,即因强制性征收行为而给被征户带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止所引发的
经济损失,也必须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样地,各级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制订出相应的救济措施以及激励方案,向被征收
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扶助和奖励。
更为具体的规定我们将在随后的章节中详细揭示。
第十八条提及,对于个人居住的房屋实行征收时,如果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住房保障的条件,地方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为其提供适合的住房解决方案。
然而,这部分具体实施的细节将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并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