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职员,均可申请提龋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在购置、修建、改造或大修理自住房时所产生的费用;
(二)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或者已经办理了
离职手续并不再与聘用单位保持
劳动关系的;
(三)因为身体无法承受工作负荷,经相关
医疗机构诊断为全残状态而主动和所在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已经取得国外定居资格并将离开本国去往其他国家定居的;
(五)为了
偿还贷款于银行的
购房债务本息而提出申请的;
(六)房租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比例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