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中,拘留期限内并不被计算为服刑期。
首先,需明确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被刑事拘留者仅被视为可能涉及犯罪活动,尚未经由法院做出判决而确认其是否被认定有罪,进而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之情况。
因而,拘留期内的时间是无法计入正式的坐牢期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旦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并且确定其有罪,那么在此期间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将被视作刑期的抵扣部分,即每拘留一天可以折合为一天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