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关于
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进行分析研判。
若是女方在经济能力方面存在显著不足,以至于难以满足子女生存发展所需的各项开支,且这种状况已经对孩子的身心健全成长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孩子被判予男方
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当然,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遵循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对子女抚养关系的调整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具体而言,这些规定包括如下几点:
(1)对于不足两岁的幼儿,即未脱离母乳喂养阶段的子女,通常应由正在哺乳的母亲亲自抚育为宜。
然而,若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不足两岁的子女仍应判归父亲抚养:
首先,母亲患有长期的传染性病症或其他
类别的严重身体疾患,使子女与母亲共处存在安全风险。
其次,尽管母亲具备抚养资质,却未能尽到抚养责任,而父亲则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
而在父亲并未提出此类主张的情况下,子女仍然应该交由母亲抚养,因为抚养子女乃是母亲的基本职责之一。
另外,无论何种缘由,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亲生活时,他们亦有权得到合理的援助。
最后,若遭遇特殊情况,在父母双方达成友好共识的基础之上,同意令不满两岁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并且此举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任何负面影响的,也可以考虑将
孩子的抚养权交由父亲行使。
(2)至于年龄超过两岁的
未成年人,他们的抚养以及优先获得抚养的条件也需要按规定予以明确并确保公正无私。
对于这类未成年子女,我们的首要原则便是通过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抚养争议问题,如果实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只能由法庭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孩子权益”的原则,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适宜的抚养人。
值得注意的是,当子女达到八岁之后,我们应充分尊重他们自己的需求和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