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信用卡诈骗罪以及
盗窃罪的
刑事责任惩罚规定,自2005年起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五》中进行了重要修订。
其中,对刑法第196条的相关内容作出如下明确: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如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应当予以相应的
刑罚处罚:
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治措施,同时须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对于
犯罪情节较重者,则可依据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间的有期徒刑,同时须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须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具有以
非法占有为动机,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经发卡银行催讨之后依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此外,若有盗窃
信用卡并予以擅自使用的情况,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第264条加以
定罪量刑。
在此提醒您,如果您对此方面的法律条款有所需求,请务必委托专业律师与您详细探讨和解答。《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