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咨询的关于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我检索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如下两款相关条款:
首先是第四十条,明确指出了在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该案件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
其次是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所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未被提交,那么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这些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