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
签订合同后产生的
赔偿责任中,其利益范畴涵盖了履行利益以及信赖利益这两个方面。
其中,履行利益,又被称为“积极的契约利益”,它具体指代的是因为完成契约而能够获取到的实际好处;
相对于此,信赖利益则可称作“消极的契约利益”,它特指由于对契约有效性产生信心并进行相关投入所导致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