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方面的时间跨度,我们并不能做出确切的判断。
通常来讲,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经过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就会安排开庭审理;
然而实际情况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性、涉及的范围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等等。
针对侦查阶段的期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的侦查羁押期为两个月。
如果遇到了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上级检察院的审批或者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经过省级检察院进一步审查批准的话,那么这个期限可能会相应地延期。
具体来说,最多可在此基础上延长一个月,若仍需要继续调查,则还需经过上级省级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再次延长两个月。
另外,对于检察院的工作流程,他们应当在规定的一个月时间内作出决定是否正式起诉,并且这个时限最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