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针对涉及到合同内容的照片,并未保存其原始文档,则需与其他相关证实资料相辅相成,以
保证其有效性,例如
履行合同时产生的各类票据等
物证。
因此,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如存在其他的确切
证据可证明合同确实存在且对方
当事人亦明确承认该事实的情况下,依靠手机拍摄的合同仍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合同一经生效便要求双方当事人皆应具有适格的
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应为真诚实在且不触犯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损害社会公众所共同关心的利益。
但是,当被告负有
举证责任之时,需提供原始文档,在此情形之下,仅凭用手机拍摄的合同,法官或会视其实证力量偏低,乃至毫无证明力。《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
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
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