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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返还财产。无效仓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存货方已交付仓储物的,保管方需返还仓储物;若仓储物已消耗、毁损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保管方应折价补偿存货方的损失。
(2)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保管方无仓储经营资质却签订合同导致无效,给存货方造成损失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收缴财产。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通过无效仓储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相关部门会将双方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受损的集体、第三人。
提醒:
签订仓储合同前应核实对方仓储经营资质,确保合同内容合法;若合同无效,需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0 13: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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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还财产。无效仓储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比如存货方已交付仓储物的,保管方应返还;若仓储物已消耗,保管方需折价补偿。
(二)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保管方无仓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给存货方造成损失的,保管方需赔偿。
(三)收缴财产。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1-10 11:3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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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仓储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无效后,通过该合同获得的财产需返还对方;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比如已交付的仓储货物需退回,若货物已消耗,则按价值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保管方无仓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并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将被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相关个人。
2026-01-10 10: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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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无效仓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需遵循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的规则。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如存货方已交付仓储物,保管方应返还;若仓储物已消耗,保管方需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保管方无仓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并给存货方造成损失时,保管方需赔偿。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由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若你遇到无效仓储合同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026-01-10 09:4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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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处理时需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收缴财产的方式,以平衡双方权益。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如存货方已交付仓储物的,保管方应予以返还;若仓储物已消耗,保管方需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保管方无仓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给存货方造成损失的,保管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2026-01-10 08:40: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