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应该采用通知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种通知既可以是口头向对方传达,也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来完成。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选择使用默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承诺意愿。
在国际贸易中,当约定的交易实践或者交易中的
要约明确表示可以通过某种行为来表达同意订立合同的意图时,受要约方可以用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个要约,实施这样的行为同样有效。
这里所指的“行为”,除了通常的通知方式外,还包括了其他所有能够显示出受要约方愿意
签订合同的举动或动作。《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